恩平摩的司机载“发廊妹”助其卖淫被判刑
『开摩托车载客营运本是一种职业,但如果对乘客“来者不拒”则有可能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重者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恩平法院近日审结一宗介绍卖淫案件,黄某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长期、多次搭载“发廊妹”到市区内酒店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因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黄某以开摩托载客为业,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市区某地段一发廊门口经常有许多穿着暴露性感的年轻女子搭乘摩托车外出,于是黄某开始到“发廊”门口等客,将年轻女子载到市区各酒店进行卖淫活动。据黄某交代,虽然每天搭载的“发廊妹”次数不一,但一般都有至少50元的车费收入。因黄某经常作为司机搭载“发廊妹”到市区某酒店,从而认识了本市沙湖镇的何某(已被判刑)。于是二人成了“合作伙伴”,何某在酒店向入住的男性推荐卖淫服务信息,与入住的房客谈好价钱后联系黄某,由黄某到固定的“发廊”搭载“发廊妹”到酒店提供有偿性服务,黄某从中获取来回车费。何某、黄某二人“分工合作”长达三年之久。
据黄某交代,自己也会向男乘客介绍“发廊妹”并从中收取30元的介绍费。黄某也知道其将“发廊妹”载到酒店是为嫖客提供有偿性服务,是违法行为,但因专门搭载“发廊妹”的车费比载其他乘客的车费来得容易,因此才铤而走险。恩平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退出非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恩平法院周义钦)
{:1_97:}{:1_97:}{:1_97:} {:1_115:}{:1_115:}{:1_115:} 鸡头,鸡头 揾食难。 最好把夸乃“发廊”封佐区 影响市容 {:1_93:}{:1_93:}{:1_93:}{:1_93:} 也要整治下乃发廊妹 整两笼大包 发表于 2015-5-19 04:23
也要整治下乃发廊妹
做乜要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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