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ping88吧 发表于 2020-11-15 21:08

云南一县规定,城区遛狗超三次将捕杀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近日,云南昭通威信县发布通告称,禁止在县城城区内遛狗,违反一次者警告,违反两次者罚款,违反三次者将联系公安机关捕杀。有人觉得挺好,毕竟恶犬伤人之事频频出现,反对者则认为,这种规定过于粗暴,有“一刀切”之嫌。11月15日,云南昭通市威信县主要领导在接受上游新闻的采访时表示,威信县对于犬只管理规定引发的舆情非常重视,正在召集多部门研究此事,“城市管理要规范,但任何事都要依法依规。”​这份禁止遛狗甚至予以捕杀的通告到底合法吗?https://i.guancha.cn/bbs/2020/11/15/20201115120331438.jpg?imageView2/2/w/500/format/jpg(图源:视觉中国)11月13日,云南昭通威信县发布《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其中明确指出,市民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而且处罚严厉。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处50至200元罚款,第三次直接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文件还显示,11月20日前为宣传发动、自我整改阶段,此后集中整治,全面纠正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https://i.guancha.cn/bbs/2020/11/15/20201115135720695.png?imageView2/2/w/500/format/png网友们困惑了,狗子不让上街遛,这还怎么养?不就是变相禁止养狗吗?https://i.guancha.cn/bbs/2020/11/15/20201115141458402.png?imageView2/2/w/500/format/png当然,这项规定也不乏支持者赞赏,甚至建议大范围推广。https://i.guancha.cn/bbs/2020/11/15/20201115141839430.png?imageView2/2/w/500/format/pnghttps://i.guancha.cn/bbs/2020/11/15/20201115141840869.png?imageView2/2/w/500/format/png毋庸置疑,养狗取乐是人们的权利,文明养犬不影响他人也是铲屎官们的义务。权利自然有其边界,但义务也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为了快速解决问题而胡乱设定义务。不少网友就指出,关键应该是如何处理“遛狗不栓”的问题,而不是“一刀切”直接禁止遛狗。https://i.guancha.cn/bbs/2020/11/15/20201115141513736.png?imageView2/2/w/500/format/pnghttps://i.guancha.cn/bbs/2020/11/15/20201115141514499.png?imageView2/2/w/500/format/png暂不论这项规定在内容上是否合理,威信县有权提出“禁止遛狗,违者捕杀”的要求吗?毕竟,公权力可不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而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要管养犬问题,首先得有法律依据,依法办事。那么,这份通告合法吗?结论是,存疑。但要讲清这个问题,先得为大家翻译翻译依法行政的“法”是什么。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而且,这些“法”有上下位阶之别,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不同位阶的“法”可能存在矛盾,此时要遵循“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原则,与上位法抵触的规定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法”确实制定了“禁止遛狗”的规定,且不抵触上位法,在合法性上自然没问题。
https://i.guancha.cn/bbs/2020/11/15/20201115155734989.jpg?imageView2/2/w/500/format/jpg但遗憾的是,这份《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根本就不是“法”。行政立法权可不是各个机关都有的。哪怕是位阶最低的行政规章,尚且也要由国务院部门或省级、市级地方政府制定。这份通告则由威信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这可比比市级地方政府低了两个级别,自然没有行政立法权,只能根据已有的“法”发布行政命令。也就是说,这份通告本身不是法律依据,而是依赖于法律依据而作出的“规范性文件”。https://i.guancha.cn/bbs/2020/11/15/20201115165638912.jpg?imageView2/2/w/500/format/jpg那么,真正的“法”是咋规定的呢?经检索,这份通告所依据的《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未禁止遛狗。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份通告在处罚遛狗行为是依据的是《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然而,该条例是允许遛狗的,只是规定了“携带其他宠物出户的,应当牵系”。那么,这份通告就是在用“允许遛狗”的规定,来处罚违反“禁止遛狗”命令的行为……《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一旦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县城市主管部门将根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生活,危及他人安全。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养。携带其他宠物出户的,应当牵系。在缺乏上位法依据时“增加公民义务或者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是“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情形之一。可见,上位法只禁止“不牵绳遛狗”的情况下,将约束扩大为“禁止遛狗”的这份通告,合法性存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https://i.guancha.cn/bbs/2020/11/15/20201115155507975.jpg?imageView2/2/w/500/format/jpg据上游新闻报道,11月15日,威信县委宣传部部长陶永朝表示对于相关情况需要了解后才能答复。此后,威信县主要领导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威信县对于犬只管理规定引发的网络舆情非常重视,多个部门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研究,“政府部门出台文件,一定要有法律依据,规范管理,服务群众,不管初衷怎么样,都要回归到依法依规处理,我们会及时处理。”该领导表示,此前威信县也发生过犬只伤人事件,公安部门进行过处理,“养狗人士、爱狗人士我们要尊重,但不能因此伤害到其他人。我们这里也发生过小孩被狗咬的事,这是一个需要各方规范管理的问题。”他表示,不管怎么做,都要依法依规,任何事情都不能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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