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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杂谈] 流浪狗伤人,投喂者被判赔4万元合理吗?网友吵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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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流浪狗撞伤,投喂流浪狗的万先生却被判处赔偿4万元。近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遵义中院”)审理的一起因流浪狗伤人而引发的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引发网络争议。
据贵州晚报9月8日报道,去年9月20日,遵义正安县60多岁的昝某从农贸市场买菜回家途中,被一条土狗撞倒。入院后,昝某被鉴定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达十级伤残。
经警方调查,该狗系当地居民万某经常喂养。万某则辩称,虽然自己有喂养行为,但这是流浪狗,不应担责。对此,昝某向正安县人民法院(下称“正安法院”)诉请判令万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昝谋(左)和万某 图源:贵阳晚报
今年4月,正安法院审理认为,即便该狗是流浪狗,但万某常向其投喂食物,事实上系豢养该狗。由于万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投喂,使该狗对其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常在附近流浪,引发本次事故,遂判令万某赔偿昝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万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
今年9月4日,经遵义中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万某赔偿昝某了4万元。
万某当庭兑现4万元赔偿款 图源:贵阳晚报
此事引发网络热议,很多网友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解,认为让投喂者负责太过牵强。
还有网友表示,这件事该负责的是遗弃狗的人,光处罚投喂的人是治标不治本。
不过也有网友支持法院的判决,他们认为像这种“爱心投喂”都是“伪爱心”。流浪狗过多,这些投喂者也有责任,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要么带回家养,要么送到猫狗收容中心。
也有网友指出,本案中的万某是经常投喂流浪狗,事实上就是散养,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那么,本案的判决是否合理呢?
据红星新闻9月10日报道,正安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万某)向流浪狗投喂食物,可以把他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
该工作人员称,万某某系某门店工作人员,“狗经常出现在门店旁,基本上每天都会喂养。”喂养确切时长不详,但“最起码应该有几个月”。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表示,一般而言,投喂者的投喂行为是出于对流浪猫狗的怜悯之心,并不能推定其有饲养或管理的意思表示,投喂行为也不能改变流浪猫狗的无主物属性。因此,一般的投喂行为法律不应苛责。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投喂行为是否增加了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风险。
上述法院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偶尔投喂没关系,但经常投喂不恰当。经常投喂,狗就会经常到这附近来,对他人也会产生危险性。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领养,或者把流浪狗送到专门收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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