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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广东东莞的男子李某鸿,到现在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就是因为要送一醉酒的客户兼朋友回家,而要为对方的死亡承担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7万余元。 综合澎湃新闻、梨视频等媒体19日报道,二审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5月11日,李某岑被发现死在东莞环保城附近的马路上。 同年5月16日,死者家属委托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岑的死因进行鉴定。 该中心提供的鉴定意见书认为,死者符合醉酒(酩酊状态)并颈项部长时间受压(颈项部索沟)机械性窒息死亡,醉酒及颈项部长时间受压二者与死亡的发生构成同等因果关系。 那么,死者李某岑生前究竟发生了什么? 二审判决书称,李某岑被发现死亡的前一天,即2018年5月10日,他邀请李某鸿等三人在东莞沙田大道一烩面馆内聚餐,席间几人前前后后一共喝了1250毫升的酒,李某鸿因为需要开车没有参与。 据澎湃新闻报道,李某鸿回忆,死者李某岑是此次聚餐的组织者,他是受邀赴宴。 李某鸿说,因为自己同死者李某岑打过交道、有生意往来,是客户兼朋友的关系,所以便同意了。这一说法,在判决书中可以得到印证。 到了聚餐地点,李某鸿便提出,自己待会要开车就不喝酒了。席间,他没有参与过劝酒,甚至在李某岑要求服务员再来三瓶酒的情况下,还把酒藏了起来,这才让整个聚餐在只是喝了两瓶多酒(每瓶500毫升)的情况下结束。 聚餐结束时,除李某鸿外的其余人员全部处于醉酒状态。 二审判决书称,此时,在其他人员自行离开的情况下,李某鸿将死者李某岑护送回家。因为后者未告知具体住址,而且李某鸿也没有李某岑家人的联系方式,李某鸿便选择将李某岑送到自己所知道的住址楼下后离开。 李某鸿说,当时的李某岑虽处于醉酒状态,但也没有到不省人事的地步。坐到车上时,他曾问李某岑,是不是还住在环保城附近,对方应是,自己这才把对方送到环保城一带。 直到听闻李某岑的死讯后,李某鸿才知道对方早就搬了家,不住在自己知道的住址了。 李某鸿说,到了环保城后,他曾问对方需不需要打个电话给自己妻子出来接应一下,对方也说不用。 李某鸿尤其提到,李某岑下车后主动向他招了招手。因为对方一再强调自己住在环保城附近,自己还能走回去,他这才放心离去的。 二审判决书称,当晚9时3分许,李某岑的妻子王某曾接到老公打来的一通电话,因为李某岑处于醉酒状态,口齿不清,王某并没有听清自己老公当时所处位置。之后,王某回拨电话,同样没有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但是听到了老公李某岑说了一句“勒死我了”。 着急万分的王某同家人于晚10时前后外出寻找,未果,直到次日李某岑被路人发现已身亡。 李某鸿说,自己看过公安机关现场取证拍摄的照片,“他(李某岑)就是自己勒自己,他等于是半蹲式的,它是一条直的链条,锁在一个门上面多出来一截,他就直接(把链条)绕到自己的脖子上面”。 不过李某鸿也说,因为自己当时已经不在现场,也不能判断李某岑是怎么死的、是不是自杀。 之所以李某鸿会这么说,主要是因为李某岑生前除了给妻子打过电话外,还给客户发过信息,大意是在抱怨,如果对方不在当天之内把货款结清,自己就要怎么怎么样。这样的信息在李某鸿看来,已经说明李某岑生前的最后时刻里,情绪不是很稳定,随时可能做出过激式行为。 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报告中也分析认为,处于醉酒状态的李某岑生前使用铁链自杀,排除他杀的可能。 李某岑死后,其妻子王某将当晚参与聚餐的多人告上法庭。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李某鸿没有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对李某鸿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其承担5%的责任,向死者家属王某等赔偿71538.85元。 李某鸿却表示,这样的判决十分地不合理。 李某鸿指出,首先,自杀与否是个人意志所决定的,李某岑选择自杀与他是不是醉酒并没有关系;其次,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的理由也很荒谬,李某鸿不知道自己还需要怎么做才算是尽到义务。 李某鸿说,“他(李某岑)也不是说完全不省人事,如果说他不省人事,走不动路了,那我确实是需要把他送到哪个地方去的吧。” 李某鸿透露,几名被告中,只有自己是被法院认定需要为李某岑的自杀身亡承担一定责任的,聚餐中同李某岑觥筹交错的人完全都没有责任,因为“各方并未存在劝酒行为”。 对此,李某岑妻子,即本案原告王某则向澎湃新闻回应说: 护送就是要把他送到家人手里面,是不是?他(丈夫)就给我打了个电话,我也不知道他在哪里,那都是醉酒状态下的。醉酒状态下才会造成那样(被铁链勒住)的,并不是说一个很清醒的人,他不会是那样的。
需要强调的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公安机关曾出具报告分析认为李某岑自杀的说法并未采信。 二审判决书的原文是这样写的: 公安机关并未对死者李某岑的死亡原因作出具体认定,只是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中分析认为李某岑使用铁链自杀,该分析并未指出与死者饮酒是否有关系,也未进行尸检来确认死因,更多只是一种推断,用于排除他杀的可能,该分析并非正式的鉴定意见……
对于李某鸿声称死者李某岑下车时并未不省人事,法院则认为,“按李某鸿所称处于能自主下车与打电话的状态,也并不能表明李某岑仍处于清醒状态、具有完全自主行动能力”。 据了解,李某鸿在接受梨视频的采访时透露,自己准备申诉,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进行再审。 过去,我们也常看到酒席组织者与同桌共饮人需要为受害人死亡承担责任的案例。 但是在这起案件中,李某鸿的遭遇和经历又有些与众不同: 李某鸿不是酒席组织者,死者李某岑才是;李某鸿在用餐期间并未参与饮酒,按照他的说法,他甚至还有阻拦的举动;李某岑究竟是自杀身亡,还是意外身亡,是不是仍然需要检讨和质疑;仅仅因为一次护送,李某鸿就要为李某岑的死亡承担5%的责任,又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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