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今,我馆已为近五千名华裔儿童办理寄养委托书公证,寄养公证作为一种常见的公证业务已被侨胞普遍接受,有效保障了侨胞未成年子女在中国生活、学习时的合法权益。但仍有很多侨胞对于到底什么是寄养委托书公证、怎么办理以及有什么好处等问题存在困惑,现在就来为大家细细梳理。
★什么是寄养委托?
寄养委托是指中国公民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在无法直接照料其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将其交由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亲戚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行为。其中,被寄养儿童父母称为委托人,承担寄养职责的亲属称为受托人,被寄养儿童称为被寄养人。
★什么人可以在我馆办理寄养委托书公证?
儿童父母至少一方为中国籍,有将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国内需要的,无论被寄养人国籍情况,均可在我馆办理寄养委托书公证。
儿童父母双方均非中国籍,应在委当地公证处办理寄养委托书公证并在我馆申办领事认证,具有同等效力。
★办理寄养委托书公证的注意事项
被寄养人父母双方需本人到使馆办理,出于安全考虑,不建议带儿童来馆。
来馆办理时请务必携带父母双方当前持用及在儿童出生时持用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儿童持有的全部护照原件或全本复印件。
请申请人来馆前务必填妥公证申请表及寄养委托书(建议使用电脑填表,避免书写错误),并反复核对相关信息无误,表格末尾签名及日期处请勿填写。
表格涉及人员姓名需严格按照护照姓名填写,外文姓名全部使用大写字母填写(正确示例:ALEJANDRO WU HE,错误示例:ALejaNDRO WU He),表格中日期需采用标准年月日写法(正确示例:2016年08月03日,错误示例:2016-8-3,2016.8.3)。
儿童出生证明上父母证件信息与当前持用证件信息不符的,请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
请谨慎选择承担寄养职责的国内亲属,建议选择委托人的直系亲属(如父母、亲兄弟姐妹等),且年龄不宜太大,确保能够履行监护义务。
★父母一方办理寄养委托书公证到底行不行?
儿童出生证明上有父母双方信息,一方亡故,另一方(必需为中国籍)可在提交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后单独办理寄养委托书公证。
儿童出生证明上有父母双方信息,一方不在委内瑞拉,另一方应在提交对方在中国境内或其他中国使领馆办理的单方寄养委托书公证复印件后,在我馆办理单方寄养委托书公证。儿童赴华后需持双方的寄养委托书公证向国内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居留。
儿童出生证明上有父母双方信息,声称一方失踪,在提供对方失联证明(如报警记录、登报寻人启事等),书面声明有关情况属实、委托公证书能否使用由国内用文单位决定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后,可单独办理。
儿童出生证明上只有一方信息者,该方可在声明有关情况属实、委托公证书能否使用由国内用文单位决定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后单独办理。
★外籍儿童的寄养委托书公证有什么用?
侨胞为其外籍未成年子女办妥寄养委托书公证后,可在我馆申办寄养类(Q1)签证。未成年子女持寄养委托书公证及Q1类签证入境中国后,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居留有效期内,被寄养人可多次出入中国境而无需办理签证,亦可一次性在国内停留一年甚至多年。特别提醒,受托人需在被寄养人入境中国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超期将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