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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新政策:由侨务部门受理审批
举例:江门市公安局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和审批部门,由公安部门改为侨务部门。从3月10日起,江门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据此作了较大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改变了受理和审批部门,由公安部门改为侨务部门。江门市华侨申请回国定居由各区县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市侨办负责审批。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条件。华侨申请到江门定居,除有稳定的住所和生活保障外,还应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并且本人须声明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 三是有条件地放宽了原户籍地非江门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实施意见》结合江门市人口政策,放宽了符合规定的户籍注销地非本市的华侨,可申请到本市定居。主要为夫妻投靠、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60岁以上老人投靠子女三类群体。 四是提高工作效率,缩短了受理审批的时间。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后,可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比省规定的57个工作日缩短了12天。 江门警方提醒: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向拟定居地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侨务部门受理核实后,送区县公安部门核查,区县侨务部门根据核查信息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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