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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维拉利 于 2015-12-9 07:57 编辑
委内瑞拉共和国宪法摘录,虽然是旧版本,但是应该跟现在版本的核心精神是没变的。第一章第三节的总督指的是议长。这部版本的宪法规定是有两院制的众议院和参议院,但是现在的宪法是只有全国代表大会(作用与本宪法中的众议院是一样的都是立法机构)一院制。 第一章共和国,它的领土和行政区划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三条委内瑞拉共和国的政府应当是并且永远是民主的、代议的、责任的和轮换的。
第三节州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宪法第三条所宣布的原则,选举和罢免总督的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为了这个目的的议案,必须首先列入议会联席会议,并且由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这一议案不受共和国总统的否决。总督亦可由共和国总统罢免。
第一百一十七条国家的权力应当在宪法和法律中加以确定,并依法而行使之。
第五章国家立法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国家应就国家的职权范围和国家不同部门的职责制定法律。 决定大赦是国会的特权,大赦应当以特别法来宣布。国会在本宪法规定的项目内,还应当对国家公共行政部实行监督。
第五节法律的制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有权提出议案的屑下列机构: (l)国会议员委员会或任何议院的常设委员会; (2)国务部; (3)不少于三个参议院议员或众议院议员; (4)最高法院,当提案涉及审判组织或程序的事项时; (5)不少于二万由法律承认的选民。 第一百七十一条在议案文本的前面,应当列入下面的语句:“委内瑞拉国会以此制定法律。” 第一百七十二条议案一通过就以由辩论产生的最后形式写成抄本。两个抄本都应由总统、副总统和国会秘书签名,并且写明最后批准的日期。有一份抄本应由国会议长送交共和国总统审批公布。 第一百七十三条共和国总统应从接到日起十天内颁布议案。但在这期间,经部长会议的同意,总统可以对议案全部或一部提出意见,说明理由,要求重行审议。 两个议院的联席会议应就共和国总统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并且可以用新的文本代替被反对的和与之相关联的条款。 若出席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议案,则共和国总统应在接到议案的五天内进行颁布,而不得提出新的反对意见。 若议案由议会以过半数票再次通过,共和国总统或者颁布这个法律或者返还国会再议。于五天内,在这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若议院联席会议再次通过,即使以简单多数通过,也应当是确定的,法案须在五天以内颁布。 无论如何,假如提出反对意见,共和国总统在为颁布议案所确定的期限内,可以向最高法院求援,请求它裁决。最高法院应在接到共和国总统咨文的日期起十天内做出裁决。假如最高法院否定违宪的主张或者在上面所说的期限之内不做裁决,共和国总统应当在最高法院裁定后五天内或者所指定的期限完结时,颁布议案。 第一百七十四条议案须颁布在共和国政府公报“制定的法令”一栏中。 第一百七十五条无论何时当共和国总统在指定的期限内不颁布议案时,国会议长和副议长应予颁布,而不损害共和国总统因为不作为所应负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在共和国政府公报中或者在国会公报中颁布。 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批准国际条约、盟约或协议的议案,应由国务部根据国际惯例和共和国的方便来决定颁布时机。 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律只能被另外一个法律废止。它可以全部地或部分地被修正。部分修正了的法律应当用单独的文本和修正的地方一并公布。
第六章国家行政权 第一节共和国总统 第一百八十九条总统,或者行使他的职务的任何人,没有参议院或者议员委员会的批准,不得离开国家领土;同样,在他离职以后的六个月以内没有这样的批准,他也不得离境。 第二节共和国总统的权力 第一百九十条共和国总统的权力和职责如下: (1)实施本宪法和法律; (2)任免部长; (3)作为国家武装部队总司令,对全国武装力量行使最高职权; (4)决定国家武装部队的范围; (5)指导共和国的外交并签订和批准国际条约、盟约或协议; (6)宣布处于紧急状态的命令,限制或暂停本宪法所规定的保障; ’ (7)在国际间发生紧急事件的时候,为了保卫共和国,保卫它的领土或主权的完整,采取必要的措施; (8)无论何时当公共利益要求并且经特别法授权的时候,对经济的或财政的事项制定非常措施; (9)召集国会非常会议; (10)在不改变法律的精神、目的或理由的情况下,修正法律的全部或一部; (ll)在国会休会期间,经证实处于紧急情况的时候,由议员委员会批准,命令创办和专用新的公共事业,或者限制或废止它们的存在; (12)掌管国家财政部; (13)审订国家借款; (14)经议院联席会议或议员委员会的批准,决定预案以外的信贷; (15)经本宪法和法律的允准,为了国家利益订立契约; (16)经参议院或国会议员委员会的批准,委任共和国司法总长和常任外交代表团的首领; (17)任免联邦直辖区和联邦边疆地区的总督; (18)任免那些依照法律没有交给其他一些当局委任的国家官员和职员; (19)召集任何或体全联邦实体的总督参加会议,以保证更好地安排公共行政的计划和任务。 (20)自己或者通过部长中的一个向国会提出特别的报告和咨文; (21)准予赦免; (22)任何其他由本宪法或法律所规定的事项。 共和国总统应当在部长会议上行使6、7、8、9、10、11、13、14和15项列举的和那些由法律授权给以同一形式行使的权力。 共和国总统的活动,除了在本条第2和3款所指出的以外,为了使之合法,必须由适当的部长或部长仍副署。
第一百九十二条共和国总统有责任使他的活动符合本宪法和法律。
第七章审判和司法行政 第二节最高审判法庭 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法院的职权是: (1)决定是否有理由审判共和国总统或执行总统的职务的人;如果有理由,经参议院批准须将案件一直审问到最后判决为止; (2)决定是否有理由审判国会或法院自己的成员,共和国的部长,检察总长,司法总长或审计总长,总督或共和国的外交代表团的首领。如果有理由,假如是普通犯罪,就把这一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普通法庭;假如是政治犯罪,除了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国会议员的规定情况以外,继续审问这一案件直到最后判决。 (3)裁决和本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令全部或部分无效; (4)裁决和本宪法相抵触的州的法律,地方自治的法令,州与自治区负责机构所制定的其他法令,全部或部分无效; (5)解决存在于不同法规之间的抵触,决定哪一个是可行的; (6)决定国务部的破坏本宪法的规则和法令无效; (7)无论何时当认为有理由的时候,决定国务部的行政法令无效; (8)解决一方当事者是共和国、州或自治区,而另一方当事者是它们所辖实体之一时所发生的争执。但同一州内不同自治区之间发生的争执,可依法由另外的法庭受理; (9)无论是普通的或特别的法庭,当它们在等级次序上没有共同的上级法庭的时候,解决它们之间的抵触和权限争议; (1O)受理变更判决的案件; (11)法律赋予的任何其他事项。 第二百一十六条列举在上条1至6款的权力,应当由整个法院来行使。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审判官绝对多数的通过。 组织法可以把列举在2,3,4,5,6款的权力,给予联邦区法院,由该法院院长主持,审判官中应包括有权处理行政争端的、每个其他区法院的至少两名代表。
第八章国家财政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不经法律批准不得征收任何税费或捐款。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不得从前列应征税收中给予任何减免。 第二百二十六条关于征收或修改赋税和其他捐款的法律,必须在它生效以前确定将要生效的日期。假如没有确定日期,该税收法在颁布后六十天内不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八条财政议案应当在组织法所指定的时间向国会提出。 第二百三十二条国家除了承认因国家当局的合法代理机构订立契约所负担的债务以外,不承认其他债务。
第二节共和国审计总长办公署 第二百三十九条共和国审计总长应向国会每年提出一个办公署工作报告,附有审核公共财政账目的清单。他还应提出国会或国务部在任何时候可能要求做的报告。
第十章宪法的补充和修改 第二百四十五条对本宪法的补充应当依照下列方式进行: (1)任何一个议院议员的四分之一,或者由四分之一的州立法议会的决定,在至少两读辩论以后,经每一议院绝对多数成员的通过,可以提出补充; 第二百四十六条本宪法按照下列程序还可以进行普遍的修改: (1)国会议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绝对多数立法议会作出决定,在至少两读辩论以后经每一议院绝对多数议员的通过,可以提出修正案; (4)如果议案经批准,就应当在两院联席会议指定的时间内把它提交全国公民公决,两院联席会议计算票数。如果全国投票人的多数同意,新宪法即告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已被否决的补充或修改宪法的提案,在同一宪法任期内不得再行提出。
第十二章最后规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与本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法令,均予废止。
完成和签字于联邦立法大厦 196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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